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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s on Supporting Shenzhen in Building a Pilot Demonstration Area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2020)

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Type of laws Judicial policy

Issuing body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mulgating date Nov 04, 2020

Effective date Nov 04, 2020

Validity status Valid

Scope of application Nationwide

Topic(s) Commercial Law

Editor(s) C. 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法发〔2020〕39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准确把握党中央战略意图,解放思想、守正创新,支持深圳法院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根据授权开展试点试验示范,努力攻坚一批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改革项目,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改革试点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
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推进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紧紧围绕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坚持先行先试、引领示范,支持深圳法院扎实完成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对于《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的改革举措以及其他需要试点的改革任务,全面支持深圳法院率先开展试点、打造创新样本、及时规范提升,为全国法院提供示范。
3.主要目标。到2022年,各项改革任务和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改革成果,深圳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工作的核心引擎功能不断增强,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25年,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各项建设和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深圳法院各方面工作在全国法院当排头、作示范,建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力、国际影响力卓著的先行示范法院。
二、服务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
4.支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妥善处理涉历史遗留用地、城市更新、建设用地出让及转让等纠纷,促进深圳土地资源合理流转。以盘活利用土地为目标,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存量划拨土地资产产权界定、上市交易等案件。依法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纠纷,支持加快建设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5.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加快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加班认定依据、薪酬计算标准等司法政策和审判规则。加强跨境用工司法保护,准确认定没有办理就业证件的港澳台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效力。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加强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人才跨所有制流动等法律问题研究。
6.推进金融审判工作创新。完善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逃汇套汇、洗钱等金融违法犯罪司法工作机制。依法审理与创业板改革有关的各类案件,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健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机制。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理规则,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与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金)产品互认等法律问题研究,服务保障深圳金融业创新发展。
7.加强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加强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支持深圳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先行先试。坚决打击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评估意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内重点培育支持科技产业成果的司法保护,支持打造国际一流中试及转化服务平台。
8.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依法保护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受益等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妥善审理因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数据隐私保护产生的各类案件,为培育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加强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等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
三、支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9.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对照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司法服务质量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依托司法大数据,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析研判机制。加大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工作宣传力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支持深圳放宽能源、电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教育等领域市场准入、技术准入门槛,依法维护合同效力,营造公平开放市场环境。
10.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尊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保护公平竞争、诚信信用,制裁违约、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行政行为。严格规范适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刑事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司法活动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1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扎实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类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法律保护新模式。完善重点领域核心技术专利保护规则。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广泛应用。
12.扎实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协同解决破产处置涉及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13.服务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加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探索完善航运业务开放、国际船舶登记、沿海捎带、船舶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审理规则。加大深港物流服务一体化、港口航运智能化建设等方面海事审判资源和调研力量投入。加强与前海海事法律咨询、海事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支持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多元化国际海事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国际海事司法交流,支持举办国际性海事会议,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提升海事审判工作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14.依法支持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妥善审理告知承诺制审批、“秒批”改革等所涉行政许可纠纷,支持深圳大力压减行政许可和整治各类变相审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行政行为合理裁量审查,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加大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力度,支持深圳系统化改革政务服务流程和方式,推动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行政裁决程序。推动将行政机关行政判决执行情况、司法建议履行情况及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体系。
15.创新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健全完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机制,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完善涉外涉港澳台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准确查明和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域外法律。研究商事主体选择适用域外法律解决商事合同纠纷问题。探索建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支持率先建立司法、仲裁和调解相衔接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完善港澳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陪审员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在深圳法院代理民商事案件提供便利条件。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规则研究,推动实现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打造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
16.全面拓展港澳司法协助。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资格司法确认和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程序,探索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网上授权委托见证。探索拓展涉港澳案件诉讼文书跨境送达途径。拓宽内地与港澳相互委托查明法律渠道。推动建立深港澳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资质统一认证机制。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机制。支持深圳定期组织开展粤港澳司法专业交流活动。推动简化跨境司法交流合作审批程序,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率先建立便利化司法交流合作新路径。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机制。
四、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17.强化民生权益司法保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暴力恐怖、非法集资、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为先行示范区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家事、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养老等民生领域司法保护,促进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妥善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探索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集体诉讼制度,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长效机制。加大跨境婚姻家庭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力度。
18.严格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严惩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非法排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机制。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完善以生态修复为中心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先行研究探索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案件类型、构成要件等问题。推动建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服务保障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参与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推进协同保护粤港澳大湾区、东江流域生态环境机制建设。支持深圳建立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平台,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务交流。
19.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无理缠诉预防、识别、惩治机制,规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行为,探索通过律师费转付、诉讼费用合理分担等方式,加大对滥诉行为的制裁力度。深入推进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模式改革,完善失信惩戒系统,健全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修复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推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深度整合,支持深圳率先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平台。
20.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以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为目标,健全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完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区立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涉侨涉外等专业化调解机制。加大在线视频调解力度。健全完善诉调对接规则,优化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联动工作体系。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建设,完善与港澳仲裁司法协助安排,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国际调解组织交流协作,建立涉外纠纷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机制。
21.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提高司法工作智能化水平。加强智慧法院系统研发和标准规范建设,完善移动微法院功能,加快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加强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全面运用,推动司法工作提质增速。加快网上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构建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健全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机制,支持建立“数助决策”中心。
22.服务现代城市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通过司法裁判、典型案例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法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和创新法治宣传,推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加大数字文化产业、创意文化产业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深圳发展更具竞争力的文化产业,打造国际性中国文化品牌。探索开辟旅游纠纷案件审理绿色通道,服务保障深圳国际邮轮港建设。
五、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23.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完善刑事案件取证指引和证据标准。持续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健全从轻量刑建议与量刑协调机制。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庭审量刑程序。探索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和被告人逃匿违法所得没收制度。
24.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率先形成系统性改革成果,为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示范。探索扩大司法确认范围,促进诉调对接实质化。探索推进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的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研究总结适宜先行调解案件类型,探索开展民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试点。加强送达机制创新,健全行政化、社会化、市场化送达网络,全面推行电子送达。
25.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深化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探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行政裁判文书。根据案件不同类型,研究设置行政调解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探索对粤港澳大湾区直接涉及营商环境的部分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探索深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行政案件,及时研判总结适宜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类型。支持深圳加强行政审判中心建设。
26.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简易执行案件程序和法律文书,探索执行异议案件由法官独任办理,健全与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制度。完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体化管理机制。试行仲裁执行案件按照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深化财产查控、变现模式改革。健全社会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工作机制。推动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探索建立怠于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制度。
27.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审判工作标准化建设,将各个办案节点工作要点、时限要求、流程标准和文书样式嵌入信息化办案平台。理顺审判团队、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的关系,建立有特区法院特点的审判组织架构。构建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完善配套的发现、监测与回应机制。强化法官办案主体地位,赋予法官对审判辅助人员工作分配权、参与考核评价权及一定的人事管理建议权。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建立“四类案件”自动识别监测系统。建立科学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细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违法办案责任具体情形,确保严肃追责与依法保障有机统一。
28.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根据诉讼程序改革、案件类型和繁简分流需求,加强专业化审判团队和合议庭建设,完善配套的分案机制与人力资源配置模式。拓展前海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环境资源法庭、金融法庭、破产法庭示范功能,支持深圳在知识产权、环境资源、金融、破产等审判领域全面开展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新型审判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加快建设深汕特别合作区法院,服务保障一体化发展。
29.深化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法官员额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实现法官等级择优选升常态化,支持对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法官实行特别选升,推进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市级统筹制度化。完善从符合条件的优秀法官中选拔产生法院领导干部机制。全面落实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医疗、差旅、交通补贴、住房、退休待遇。健全审判辅助人员招录、培训、管理、保障机制。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内部岗位交流机制。完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健全不实举报及时澄清机制,切实加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
六、加强组织保障
30.加强党的建设。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进“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常态化,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方面率先示范。打造法院文化建设品牌,健全司法职业精神培育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深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
31.培养高端人才。支持深圳建设司法教育培训示范基地,构建高层次、国际化司法人才培养模式。加大金融、破产、互联网、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等领域审判业务培训力度。坚持“高精尖缺”导向,加强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储备,指导深圳法院制定各类司法专业人才中长期培养计划。支持深圳面向全国配备领导干部、遴选优秀法官、引进专业人才。完善涉外人才培养体系。坚持和完善法律研修学者、法律实习生制度。建立健全粤港澳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动建设法律人才联合培养基地。支持深圳法院大力承办香港、澳门法律生暑期内地法院实习项目。
32.完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加强条线指导,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利用派驻深圳便利条件,通过依法审理案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进改革试点进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改革试点创造条件,全力做好指导支持工作。深圳法院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快推动各项建设和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建立请示报告、指导协调、督办落实、风险识别防控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向党中央及中央政法委请示报告。
33.营造改革氛围。深圳法院要弘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继续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在新时代走在前列、新征程勇当尖兵。健全改革正向激励机制,注重在改革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大胆提拔使用敢于改革、善于改革的干部,加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及时宣传改革试点新进展新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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