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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ourts' Ruling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ingapore Judgments: (2016) Su 01 Xie Wai Ren No. 3

Case No.: (2016) Su 01 Xie Wai Ren No. 3 ([2016] 苏01协外认3号

Highlights:

Despite the absence of any bilateral treaty for mutu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between P.R.C and Singapore, a Chinese court ma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recognize and enforce a Singapore judgment, considering that Singapore High Court has enforced a Chinese judgment before.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协外认3号

申请人: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KolmarGroupAG),住所地Metalli,Baarerstrasse18,6300Zug,Switzerland。

代表人:RuthSandelowsk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莹,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辉,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梁英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集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高尔集团申请称,高尔集团因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集团)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省纺集团承诺赔偿高尔集团35万美元,后因省纺集团未履行和解协议,高尔集团依据和解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向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经合法传唤,省纺集团未到庭,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O13号缺席判决,判令省纺集团偿付35万美元及自传讯令状签发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费用4137.9新元,高尔集团亦向省纺集团进行了送达,但省纺集团完全不予理会。因省纺集团及其财产均在中国境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该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省纺集团陈述意见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根据我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规定,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范围并不包括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驳回高尔集团的申请。

经审查认定: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O13号民事判决,判令省纺集团支付高尔集团35万美元及自传讯令状签发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并且支付费用4137.9新元。省纺集团在本案听证中承认其得到了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的合法传唤,但未参加庭审,其亦收到了案涉判决书。另查明,2014年1月,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作出[2014]SGHC16号判决,内容为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案涉民事判决系新加坡共和国法院作出,我国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1月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了执行,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Despite the absence of any bilateral treaty for mutu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between P.R.C and Singapore, a Chinese court ma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recognize and enforce a Singapore judgment, considering that Singapore High Court has enforced a Chinese judgment before.)。经审查,案涉判决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

案件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省纺集团负担。

审判长 王 胜

审判员 姜 欣

审判员 陆红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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